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精神,现就我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培训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和实训耗材、培训场地租金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结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补贴标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评估,对补贴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二、提高培训针对性。各地要把援企稳岗作为提高培训针对性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双千结对”岗位技能培训,重点抓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性技能培训、技术技能融合性培训等项目培训,不断提升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水平。指导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培训需求和验收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评估验收,确保培训效果,实现“扩总量,提质量”。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各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29号)确定的培训补贴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发放培训补贴资金。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三、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强化企业作为培训主体的作用,围绕我区产业振兴三年计划和实体经济发展,聚焦重点领域,组织企业开展定向、定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按规定将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企业(涉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各地要按规定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形式培训。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跨市开展培训工作的,需在设区市具备开展培训活动的场所、培训设备和师资,需向当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执行当地制定的培训政策并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区外培训机构需在我区设区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四、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高培训质量。学徒制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更多优秀的企业导师承担带徒任务,建立专职导师队伍。加大实施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培养成为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加强央地合作,支持中央企业在我区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五、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各地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根据指导计划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支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交通费)范围。深入推动实施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行动。
六、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完善补贴性培训实名制管理,建立覆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加大风险防控和排查。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
七、压实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充分发挥专账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畅通专账资金支出渠道,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在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申领程序,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提供网上办理或快速办理等便捷服务。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劳动者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八、加强经办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解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效果评审。对骗取资金等情况,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生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工教研、公共实训等力量,共同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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