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西金融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保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同时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计算和确定承保工程项目应投保的金额。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履行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保险。
规定文件首创明确了承保和续保的要求以及理赔的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后,如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或未清偿完毕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承保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赔付通知书》,承保机构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该规定的实施,丰富了广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模式,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通过引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降低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担,简化保证金制度落实流程,提升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质效。
下一步,广西将继续探索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积极开展保后巡查服务,通过加大监管力度、优化服务质量,为企业和农民工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广西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