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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6-21 17:49: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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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

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定于2016年6月20日至7月29日在全区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以及钢铁、煤炭等我区化解过剩产能重点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各地要重点检查第1-5项内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

(二)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协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多次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做到一个不漏。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创新执法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下发劳动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等手段,加强执法工作。要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预警预测,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进一步强化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认真查找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有关意见建议,将专项检查情况(含电子版)于8月3日前报送我厅劳动监察局。

(二)我厅将于7月中下旬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市做好准备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于6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劳动监察局。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及相关汇总表格电子版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www.gxhrss.gov.cn)下载。

联系人:陆杭  钟枫

电  话:0771-5878358、5880192  传真: 0771-5890872

 邮  箱:gxldjc5878358@163.com

地  址:南宁市葛村路5号   邮编:530022

附件:1.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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