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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

  • 发布时间:2020-04-23 09:2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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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础知识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何时生效实施?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2051日起施行。即自202051日起生效施行。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3.农民工的定义?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4.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农民工的义务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6.农民工工资的定义?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7.农民工工资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吗?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8.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9.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10.农民工工资支付日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11.用人单位如何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多少时间?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并至少保存3年。

12.工资清单是否要给农民工本人?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农民工工资清偿

13. 为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农民工证据不足问题,《条例》对劳动用工作了哪些原则性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1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一是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1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7.用人单位将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欠薪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18.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19.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20.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21.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足,建设单位能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2.政府投资项目能否让施工企业带资垫资建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3.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保障不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

答: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是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个保障制度可以用保函或者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

24.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钱发?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25.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解决工程款拨付与按月发放工资不同频的问题?

答: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存在不同步问题。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即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有助于实现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也明确地解决工程款拨付与按月发放工资不同频的问题。这一制度的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

26.《条例》对建设单位根治欠薪赋予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7.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8.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9.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多少时间?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0.《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赋予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1.《条例》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赋予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32.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3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综上所述,即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从资金链条最末端提到前端,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防止层层截留、克扣、拖欠。

3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导致欠薪的,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35.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发生欠薪的,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36.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工程结算纠纷问题?

答:施工企业结算纠纷问题,是导致欠薪行为发生的诱因之一。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通过书面合同给定工程款计量周期、进度结算办法,规范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问题。

37.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能否暂缓拨付人工费用?施工单位能否暂缓发放工资?

答:均不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38.《条例》对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9.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能否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答:不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40.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明示哪些事项?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

41.《条例》对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定了哪些原则要求?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42.《条例》对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43.《条例》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治欠薪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第(十九)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牵头做好欠薪案件的查办和督办、督查等工作。

44.《条例》赋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治欠薪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四十三条规定,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第(十九)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等。

45.《条例》赋予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根治欠薪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46.《条例》赋予财政部门根治欠薪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47.《条例》赋予公安机关根治欠薪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48.《条例》赋予司法行政部门根治欠薪的职责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49.《条例》赋予人民银行根治欠薪的职责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指导督促各地金融机构落实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50.《条例》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赋予哪些职责要求?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51.《条例》对劳动者维权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五、监督检查

52.《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该如何开展信息化建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5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借助哪些渠道信息开展工资支付监控和预警工作?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54. 为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条例》对工程项目日常监管是如何规定的?我区又是如何按照职责分工予以贯彻落实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第()款规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有依法保障本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牵头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建设施工企业承担本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桂政办电〔2018198)附件2.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整改任务表,()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整改任务措施:3.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等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工作要点》(桂治欠发〔20202)7.全面落实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无欠薪承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注重源头管控,在项目开工前指导督促本地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无欠薪承诺书,采取“人盯人、人盯项目”的办法,对本辖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明确项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将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人与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捆绑起来,一一对应,真正做到底数清楚、层层负责、包干解决。

5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吗?

答: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56.在查处欠薪案件时,遇到相关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无法联系等情形,怎么办?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57.在查处欠薪案件时,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该如何处理?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58.政府投资项目人工费用拨付情况由谁负责监督?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决定后,相关单位仍不不支付时,该如何处理?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条例》对根治欠薪相关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61.《条例》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62.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将面临什么样的信用惩戒?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63.《条例》对建设单位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欠款导致欠薪行为的,有何惩罚性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64.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条例》对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65.工会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6.《条例》对严厉打击虚报冒领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达到其他目的等违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

67.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何法律规定执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68. 用人单位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桂建通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0.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行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2.金融机构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3.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地政府及直接责任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7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其单位负责人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75.对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7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职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该如何应急处置?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78.今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管?

答:从202051日起,各级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部署,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强化源头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实行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持严管态势,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确保“一金七制”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落地实施,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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