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魏盼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及转交送达方式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桂劳人仲字〔2023〕第1号)。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魏盼支付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1656元。
二、对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一的,可自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9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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