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黎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11月底,公司向尚未休当年年休假的黎某书面发出休假征询通知,要求其必须在休假征询单“是”与“否”意见栏里进行勾选;若要休年假,则需填写休假起止时间。黎某接到通知后,认为只要自己不休年休假就可“折现”拿三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是便在休假征询单上勾选“否”,表示自愿放弃本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并签字确认。
2024年3月31日,黎某辞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因自己上年度的年假未休,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遭到拒绝。双方争执无果后,黎某到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上年度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在仲裁委处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黎某签字确认的休假申请单。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黎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未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时,即使职工未提出休假申请,单位仍负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义务;如果单位已主动安排而职工自愿放弃休假的,职工无权再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休假征询单的方式主动安排黎某休年假,但是黎某签字自愿放弃休年假。因此,公司只需支付黎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无须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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