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关于在
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桂人社发[2014]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面临重新调整和规范,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人事争议明显增加,如不及时疏导化解,不仅阻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而且影响各项社会事业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同时,不少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因不规范用工引发劳动争议,对这些劳动争议也需要妥善处理。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就要全面领会其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实际,将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践证明,不少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以柔性化方式解决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依规维护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立的预防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机构,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称为“×××(单位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工作人员等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单位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其他工会成员或单位代表、职工代表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工会负责。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系统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率先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要尽快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除了推动本系统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之外,还可以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和预防、调解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人数较少未设立调解组织的,其内部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其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二)明确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聘任和管理调解员;
3.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4.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8.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报相关数据、情况。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的事项:
1.事业单位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本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本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3)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本部门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者本系统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者本系统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4)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四)建立预防机制。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研究制定,主动调处履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排查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
(五)完善工作制度。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完善调解员聘任、管理、工作考评、业务学习等制度;建立与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报告制度;要根据本单位特点积极探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受理方式、调解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力争简单争议由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三、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可按接收调解申请、受理、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程序进行(见附件2)。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决定启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后,应尽快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调解员,建立调解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各单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后,应当将设立的文件抄报其主管部门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便于工作联系、沟通和指导。(驻邕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请将设立文件分别抄报自治区、南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工会加强对各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有针对性地指导、协助各单位开展调解员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同步推进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文件参考样式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情况表
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6.调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7.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统计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4年12月4日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文件参考样式)
××××医院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2014〕××号
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21号),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化解单位内部矛盾,切实维护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医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主 任:×××,××××医院副书记,工会主席
副主任:×××,××××医院人事科科长
×××,××××医院工会副主席
成 员:××× ……
××× ……
××× ……
××× ……
××× ……
×××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兼办公室主任。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聘任和管理调解员;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四)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报相关数据、情况。
(九)其他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相关的工作。
××××医院
2014年 月 日
(抄送:××市(县)卫生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总工会;××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附件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情况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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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职工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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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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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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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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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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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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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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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报送所在地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便于日常工作联系)
附件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聘任和管理调解员;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四、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五、参与协调解决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报相关数据、情况。
九、其他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相关的工作。
(说明:此件应张贴在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
附件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六、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说明: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不是必经程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需要申请仲裁确认。此件应张贴在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
附件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说明:此件应张贴在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
附件6:调解协议书参考样式
调解协议书
编号:〔20 〕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等)
被申请人:(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
案由:…………
申请人的请求:…………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二、…………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