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申请仲裁流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三、开庭审理: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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