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修订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适应新时代事业发展需要,将重点解决调解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机制不完善、职责不明确、保障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程序不明晰等问题。此外,《条例》紧随信息化趋势,正着力探索解决互联网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置应用中的法规空白。
《条例》全篇分为总则、预防、调解、仲裁、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六十七条,并具有八大特点。
一是设立“预防”专章,把预防摆在更重要的位置,有利于实现源头治理目标,适应了近年来广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案情日趋复杂等重大变化的社会需求。
二是在全国第一个把“互联网+调解仲裁”列入法规条款,填补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化建设的法规空白。
三是顺应优化简化仲裁办案流程的趋势,规定了可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
四是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特殊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求。这是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争议处理经验的总结和实际工作的结合运用。
五是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给予办案补助,将极大推动广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解决调解阶段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
六是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务中复杂的特殊当事人常见的特殊情形作出规定,有利于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统一标准和实务操作。
七是设立“电子送达”条款,明确将各地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府网站等作为仲裁文书公告送达的有效法定途径。将有效解决仲裁文书送达难、送达成本高的问题。
八是突出“广西特色”,设立专门条款,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细化规定。明确部门职责,发挥广西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起步较早、基础较好的优势,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区域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广西调解仲裁法律服务质效的巩固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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