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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

  • 发布时间:2022-01-14 15:12: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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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等政策的规定,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各地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调整基准日

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将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各地要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二)调整土地的补贴范围

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未分包到户的农用地等参照农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可以参照征收有承包权农用地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计发养老保险补贴,但不适用于托低保障的政策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承包权对象的确定

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主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征地机构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户有关承包权的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户对户内享有承包权人员名单有较大争议的,可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协商提出户内应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名单的建议,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不得只分配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老人。对部分流转情况复杂、难以还原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的土地,在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定给予分配,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四)面积差异的处理

对征地时实际测量的征地面积与承包权证标注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五)特殊情况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

对部分被征地农户暂时无法落实户内享受补贴的具体名单的,可先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具体名单明确后,再为户内享受补贴的对象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

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征地机构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农业农村、林业、公安、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工作。征地机构由多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由地方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一)2016—2021年期间的征地项目(包括已批复和未批复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征地机构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六年期间所有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包括户数、人数、对象名单、每户征地面积及个人信息等)的调查统计工作,公示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核工作。2022年6月底前,以征地项目(地块)为单位,征地机构将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的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由地方政府征地机构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征地机构于项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30个自然日内,将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机制,采取“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方式,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让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一)财政预算缴存

财政预算缴存适用于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明确有缴费主体的除外),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缴存,按照征地项目(地块)以“哪级政府征地,哪级政府缴存”的原则执行。

1.2016—2021年期间的政府收储土地和公益性项目用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机构报送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六年期间所有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征地总面积,做好补贴资金核算,结合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需求等因素,商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分期缴存计划,于2022年8月前将缴存计划送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由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2022年1月1日起的新征土地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未足额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机构报送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等材料,结合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需求等因素,拟定年度缴存计划送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由土地收储或征收主体单位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财政专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发放待遇,并做好相应的明细台账。

(二)申请用地单位实缴

申请用地单位实缴适用于财政预算缴存以外并已明确申请用地单位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2016—2021年期间征收的土地项目,应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而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土地出让金缴存哪级政府,哪级政府研究解决”执行,按规定足额将应缴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认真查找、协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为社保经办机构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支出户。社保经办机构严格落实账户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银行账户使用管理。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专户进行严格监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督查问责

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地方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督查调研,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滞后的地区和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与工作汇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要认真研判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其他有关事项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修改完善当地政策,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2年1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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