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企业拒不支付员工工伤待遇,员工可否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相关案例
张某是一家机器制造厂的操作工,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去年5月,张某遭遇工伤,经本人申报工伤认定,最终被确认为工伤伤残8级。当他找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公司拒绝。他想知道,自己能不能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本人的工伤待遇?
答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如遇特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职工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先行支付。
本案中,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理应由该公司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然而,该公司明确拒绝支付工伤员工的相关工伤待遇,该工伤员工的治疗、生活必然受到重大影响。
因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票据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向企业发出通知,要求企业限期支付员工相应的工伤待遇。若企业在限期内仍拒不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并向公司追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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