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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 保障伤有所保

  • 发布时间:2014-08-11 18:3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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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解决后顾之忧

公民的基本社保权益

社会保险是民生的重要内容,与我们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可谓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那咱老百姓具体有哪些基本社保权益呢?

老有所养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之外的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0611日起,分别为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和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三)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5年及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待遇,也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12个档次。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目前,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从20151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获得不低于400元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病有所医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全区具体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情况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工个人缴纳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分三种参保方式:统帐结合、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结合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二)缴费:具体缴费比例(额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6倍。

(二)列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暂有21种,具体为: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结核病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包括非透析治疗和透析治疗)、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参保人员门诊处方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失有所助

一、参加失业保险

(一)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和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

二、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且符合其他领取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1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死亡失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手续。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要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七)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伤有所保

    一、参加工伤保险

(一)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分别为0.5%1%2%。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认定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如下待遇: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七)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育有所补

一、参加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新生儿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保障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咨询电话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07715873712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15505307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7722827293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32106299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46029125

北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92063848

防城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02826303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72822006

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54569821

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7752689032

百色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62932255

贺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45120551

河池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82119299

来宾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7724236593

崇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07717965086

热爱我家乡,建设新广西;凝聚正能量,共圆中国梦!衷心感谢广大群众对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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