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6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
一、调整人员范围
(一)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
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进行调整。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
四、其他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