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印发《实施细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依据等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维护参保群众利益的需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命钱”“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物质基础。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更好地维护好广大参保群众的利益。
二是修改完善政策的需要。2020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出台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桂人社规〔2020〕1号,以下简称桂人社规〔2020〕1号)。2022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22〕45号)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为与人社部发〔2022〕45号相衔接,与上位法规政策保持一致,更好发挥举报奖励的作用,在桂人社规〔2020〕1号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有哪些?
答: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但不包括负有行政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稽查监督职责的人员。
三、属于《实施细则》奖励范围的有哪些?
答:(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3.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用人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不属于《实施细则》奖励范围的有哪些?
答:以下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四)举报事项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五)不属于《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五、《实施细则》对举报奖励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细则》举报奖励的最高额度与人社部发〔2022〕45号、桂人社规〔2020〕 1号规定一致,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10%比例确定,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奖励。
六、对所获得的奖励举报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不需缴纳。
七、举报人如何领取举报奖励?
答:举报人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址办理举报奖励领取相关手续。
八、联名举报怎么分配奖励?
答:联名举报的,由全体举报人员协商指定一名人员办理举报奖励手续,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九、匿名举报是否能领取奖励?
答:举报人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
十、举报人申请奖励除《实施细则》规定的途径外,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申领?
答:不可以。为了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承办举报奖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内容及申领奖金的所有材料负有保密责任,考虑网络安全等因素,目前尚未开通网上申领途径。
十一、举报人申请兑现奖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有。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举报人自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
十二、《实施细则》如何与桂人社规〔2020〕1号衔接?
答: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2023年6月1日以前举报且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按桂人社规〔2020〕1号的规定及标准执行;2023年6月1日及以后举报的,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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