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明确,2020年4月1日起,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和查实金额,最高奖励达10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涉及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举报社会保险领域五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具体为: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举报,应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奖金多少根据查实侵害社保基金金额确定,具体标准是:
一、提供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按查实金额的6%奖励。
二、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4%奖励。
三、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的,按查实金额的2%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四、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户管理银行等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对应标准加倍计算奖金。
五、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励办法》还明确规定,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借举报名义代他人主张权益以及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在奖励对象范围之类;进一步明确了社保基金举报奖金申领、受理机构、审批流程以及奖金来源等。
据了解,出台该《奖励办法》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后,医疗保险监管职权已划转至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二是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标准较低,公众参与监督积极性不高。出台实施《举报奖励办法》,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广大群众有序、有效参与监督,为严肃查处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三是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出台实施的有关制度奖励标准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标准,出台实施《奖励办法》目的是避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框架下、同在广西区内出现不同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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