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三)我区将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缜密实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配合,做好基金保障与安排,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二)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服务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规范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监管,提高基金预决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