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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

  • 发布时间:2017-12-29 18:01: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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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三)我区将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缜密实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配合,做好基金保障与安排,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二)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服务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规范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监管,提高基金预决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81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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