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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 发布时间:2018-01-08 12:4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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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广西从2018年至2020年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自20181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稳岗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护航行动”对两类企业进行政策倾斜。一是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根据规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该企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二是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规定,困难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通知》规定,对自治区和设区市认定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对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不得向其发放稳岗补贴。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一年的统筹地区,自治区将会加大调剂金调剂力度,支持地方适度开展稳岗补贴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稳岗补贴优惠政策。

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后,由受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分级审批。经公示和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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