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确定未按规定申报2013年职工工资收入的
参保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通知
桂社保函〔2014〕153号
中区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我局《关于报送参保职工二0一三年工资收入的通知》(桂社保函〔2014〕23 号)下发后,大部分参保单位按要求申报了2013 年职工工资收入,但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我局于9月26日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及相关门户网站刊登有关公告,至今仍有部分单位不按规定申报2013年职工工资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 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等规定,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收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4 年11 月起,对不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参保单位,其单位及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如缴费基数未达到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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