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6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从
一、调整范围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
三、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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