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桂单位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函[2016]727号
中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80号)要求,为做好驻桂中直各有关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参保范围和对象
参保范围和对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规定执行。
二、缴费工资基数和基本养老金计发
中央驻桂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和实行绩效工资的中央驻桂事业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规定执行。
三、经办管理
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统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
四、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确认及数据采集
驻桂中直有关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确认及个人数据采集工作。
(一)请驻桂中直有关单位(原则上以市为单位)提供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填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确认表》(简称《参保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1-3),并送各单位中央或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确认单位参保资格后,驻桂中直有关单位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资料录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删除))数据采集系统。
五、参保登记
资格确认和数据采集工作完成后,请驻桂中直有关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六、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驻桂中直有关单位退休人员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定标准和足额发放,待所在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与所在单位进行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事关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请驻桂中直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紧采集报送本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准备好参保所需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送材料。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为了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加理解和主动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请驻桂中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着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宣传改革的范围、缴费的比例、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待遇调整机制等主要内容。
(三)个人信息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个人信息的采集必须准确无误。请驻桂中直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的编制、工资(原退休费)、工作年限等信息进行仔细地清理核查,确保数据采集真实有效。
附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确认表(一)(二)(三).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