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有何政策依据?
答:主要政策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含在2016年12月已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7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问:全区离休人员和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是否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答:不参加。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及符合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不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上述人员待今后国家出台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再遵照执行。
问:2017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水平是多少?这样设定是居于何种考虑?
答: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这是国家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调整基本养老金不仅要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还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不仅要考虑广大退休人员当前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广大退休人员的长远权益保障。如果调整水平盲目攀高,实现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目标难度加大,不利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不利于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问:《通知》规定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48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二是按本人2016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4%增加;
(三)适当倾斜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边倾斜,即70岁及以上人员每年长一岁增加3元,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不足2305元的,按调整后我区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305元/月发放。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从2017年1月1日起。
问:《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具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答:2017年7月底前。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通过何种办法审核?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通过何种方式发放给退休人员?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政策文件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7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的2.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305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305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7年7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要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12:00前,各市社保局要向自治区社保局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发放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社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广西58个县(市)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17年7月19日
附件1
广西58个县(市)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决定中,广西有58个县(市)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具体名单如下:
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
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市、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
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