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通知》出台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依法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作,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补缴对象及范围;二是关于补缴所需相关材料;三是关于补缴具体办法;四是关于补缴后缴费指数计算;五是关于补缴后个人账户的管理;六是关于文件执行时间。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以本人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的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其中2002年及之前年度为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或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依据标准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足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或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依据标准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或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依据标准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四、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分时段确定,1996年6月前为2%,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为3%,1997年为3.5%,1998年为4.5%,1999年为5%,2000年为5.5%,2001年为6%,2002年为6.5%,2003年为7%,2004年1月起为8%。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两个时段确定,1998年6月前按18%,1998年7月起按20%确定。国家和自治区实行阶段性调整费率政策期间,按阶段性调整费率政策执行。
五、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是否应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由谁负责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可免缴相应滞纳金。
滞纳金全额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六、滞纳金缴纳标准如何计算?
滞纳金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从欠缴月的次月1日起按日0.5‰计算。
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的同时,是否还需要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
不需要。
八、用人单位职工按规定办理补缴后,对在我区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如何计算?
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九、用人单位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如何办理?需要提供何种材料?
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申请补缴时,需提供职工档案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无法提供职工档案材料的,需提供经司法部门或职权机构确认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有效劳动关系的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
十、城镇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能否采取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这部分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缴对象。
十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属于本《通知》规定补缴人员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这部分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范的补缴对象。
十二、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属于本《通知》规定补缴人员范围?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范的补缴对象,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十三、 《通知》从何时起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四、原有规定与《通知》规定不符的,应如何处理?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