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
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问题
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公式中,A项和B项各包含以下项目: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教护工资提高10%部分、浮动及固定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包括: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林区津贴、地矿事业津贴及核工业工龄退休补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时予以保留的项目。
二、关于新老办法待遇对比发放问题
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如计算后应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的,按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待遇问题
改革后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在不同岗位系列变动的工作人员),过渡期内退休的,根据其退休时本人所任职务(岗位),结合其本人工作经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有关规定,套改核定其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中人”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5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