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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21-01-20 17:30:00
  • 来源: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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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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