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使用事业编制,高校、中职学校教职人员控制数,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聘用教师控制数,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按照“老人老办法”管理的使用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等,下同)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二)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交流到事业单位;
(三)符合交流到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交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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