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工作要求,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至第57条,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意见请反馈至ldbzjcj@rst.gxzf.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社会意见反馈);
二、信函方式:意见请邮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邮编:530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社会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9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