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扩大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和
购药服务范围的通知
桂社保函〔2018〕71号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促进分级诊疗,优化医疗资源,发挥药店在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18年7月10日起,将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和购药服务范围扩大至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病种
本次实施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共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综合征6个病种。
二、扩大的服务范围
自治区社保局根据公开透明、择优选择的原则,按照以下条件,经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现场查验、综合考评、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首批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具体名单见附件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可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购药服务,定点药店可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服务。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在近三年在医疗服务协议年度考评中获得过优秀等次;无被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处理情形,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情形;具备满足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就医需求的科室设置和相关学科医保医师;供应和储备的药品需满足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用药需求。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应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通知》所列条件,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具备与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相适应的药品储备、冷链设备、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及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定点药店在签订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协议后方可按规定供药。
三、适用对象
(一)已享受实施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1年及以上,且治疗方案固定的参保患者可选择任1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病情尚未稳定,还需调整药品品种及用量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以及异地就医人员不在此列。
(二)没有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二级及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申报,经专家评审获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后,方可将本人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或扩大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已享受实施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机构服务点变更或扩诊业务,选择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四、待遇标准
门诊特殊慢性病实施病种对应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见附件2)按照北部湾医保政策执行。
五、定点药店购药流程
(一)开具处方
参保患者到本人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医保服务资格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开具用药处方。
(二)处方流转
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纸质外配处方或处方自助打印服务、电子处方流转等形式为参保患者提供用药处方,纸质外配处方需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开具处方医师为本院医保医师,电子处方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社保信息系统。
(三)药店购药
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及用药处方(电子处方流转可免)在处方有效期内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购药时,经已备案的药师审核调剂处方,参保患者在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定点药店方可供药。
药品最小包装量大于处方开具药量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可按照处方开具的药品用法用量以药品最小包装量售药。药品一次结算量最大不超过一个月用量,参保人员可在用药结束前最多提前5天购药。
六、结算方式
参保患者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发生的费用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自治区社保局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七、其他事项
(一)我局将根据此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范围,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继续确定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
(二)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及结算信息上传,录入药品用法、用量及处方执行天数(用药天数),确保上传的信息数据完整、准确、与处方内容一致。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开具处方,动态库医院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不合理处方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应严格履行门诊特殊慢性病供药服务协议,因定点药店原因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定点药店承担。
(五)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暂停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资格1年。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欺诈、伪造材料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首批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单
2.实施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1
首批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一级
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单
一、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南宁市青秀区东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葛村路9号。
2.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物业楼二楼。
3.南宁市青秀区南湖竹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9号左岸青园A栋一楼103及二楼。
4.南宁市青秀区建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建政路31号二轻大厦一、二层东边。
5.南宁市福利中医医院江南门诊部,地址:南宁市星光大道3—2号。
二、 定点药店:
1.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南宁津头店,地址:南宁市双拥路1-7号一楼。
2.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地址:南宁市东葛路73号。
3.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北湖店 ,地址:南宁市北湖南路52号银珠大厦第一层⑥-⑦XA-H和第二层。
4.南宁市百姓人家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友爱店 ,地址:南宁市友爱北路39号。
5.南宁市百姓人家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秀厢店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路16号北湖安居小区A区7栋1层3-11、13、14号铺面。
6.南宁市百姓人家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双孖井店,地址:南宁市人民东路158号置地广场地下二层商铺。
7.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北湖大药房,地址:南宁市北湖路11号广西一建高层住宅第1、2间房屋。
8.广西友和古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新心愿大药房,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19号新兴苑1#、2#栋一层S5铺面。
9.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大药房,地址:南宁市解放路71号医药大楼A栋一楼。
10.梧州市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衡阳西分店,地址:南宁市衡阳路与秀灵路交叉路口。
11.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教育路药店,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19-2号。
12.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桃源分店,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57号一楼B区。
13.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宁康全分店,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21号。
14.广西康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桂景分店,地址: 南宁市金州路17号世纪家园1号商铺。
15.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红卫分店,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北路31号1栋。
16.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东葛大药房,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72号同开大厦一层7、8号商铺
17.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龙腾店,地址:南宁市新阳路221号1栋1层1-6号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