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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多方面扶持残疾人就业

  • 发布时间:2014-11-13 17: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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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多方面扶持残疾人就业

    

    职业培训有补贴,最高每人次1500元;税收有减免、贷款有贴息;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还有社保补贴……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我区在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方面有不少扶持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城镇户籍残疾人员,在户籍地本人常住社区申请失业登 记后,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职业培训有补贴 最高每人次1500

进行失业登记后的残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不仅获得包括政策咨询、职业心理辅导等的免费职业指导,每人每年还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在就业技能培训方面,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A类职业(工种)补贴最高,为每人次1500元,而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C类职业(工种)最低,为每人次900元。

培训合格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 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 60%给予补贴。

已登记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确定。

创业培训方面,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其要求是,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一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一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税收有减免 贷款有贴息

按照我区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残疾人员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小型加工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最高可上浮30%。

在小额担保贷款方面,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最高不超过8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 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 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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