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出台就业创业十一条政策
10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就做好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十一条新政策,在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就业扶贫、开展就业援助、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等六大方面实现了政策创新,给广大创业者和求职者带来更多实惠。
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推动大众创业方面,完成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后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此外,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获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实践活动,将见习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的,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在推进就业扶贫方面,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可按规定给予最长可达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其实际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按1000元/人-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对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并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给予1000 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在开展就业援助方面,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上岗就业。对公益性岗位期满清退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由当地财政出资购买岗位予以托底安置。此外,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还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享受3-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在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方面,对介绍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按300-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范围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把创新创业教学成果作为大中专院校教学成果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大中专院校就业创业指导水平。
《通知》规定的十一条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在组织各市县拟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通讯员 雷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