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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机构须持证经营

  • 发布时间:2014-11-14 18:02:42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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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机构须持证经营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广西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措施。

所谓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第三方介入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支付劳务报酬。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虽然能够帮企业降低成本,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存在很大的隐患。

因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把工人工资划拨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工人。这种操作模式,让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机构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后,可能发生“携款私逃”的情况。

正是鉴于种种隐患的存在,人社部日前出台了《办法》,并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劳务派遣公司需“持证”经营。

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7月1日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目前,广西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制度。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业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驻邕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驻邕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具体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业务。

根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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