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提高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治区人社厅根据人社部要求,制定下发《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有关具体问题。
《通知》明确提出,从7月1日开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工商登记所在地设区的市人社行政部门或县(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社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据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介绍,7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今后要想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许可实施办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等。
为实现新旧法律实施衔接,7月1日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在一年内申请办理并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一年期满,没有按时限和要求重新申请取得行政许可的,将注销其劳务派遣资质。7月1日后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执行。注册资金不足的劳务派遣单位要进行增资。在今年6月30日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用工人员,可依照合同履约。
罗小工表示,对于已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重新申请取得行政许可证期间,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协议必须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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