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公共服务效能的意见
桂人社办发〔2017〕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效能,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共服务功能,现就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做好公共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我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坚持依法办案与强化服务并重,把为民服务的理念贯彻到调解仲裁各个环节,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妥善处理争议,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我区调解仲裁工作还存在仲裁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创新不够、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调解仲裁服务效能的提升,影响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深刻认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意义,增强开展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创建优质高效服务窗口,树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推动业务工作和思想作风建设上新台阶和新水平,更好地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双方互利共赢。
二、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或内设部门负责人负责立案审批工作,进一步提升仲裁立案效率。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手续齐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应当确保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二)推行一步到庭制度。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简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在办理受理手续时一次性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参加仲裁活动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尽量避免仲裁文书在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导致案件延迟开庭审理情况的发生。
(三)推行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征询制度。在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和答辩权利、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后,可以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缩短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间的,可以在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组织开庭。双方当事人均书面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组织开庭审理或者尽快确定开庭日期。通过征询制度尽量缩短案件处理期间,提高审理效率。
(四)发挥快速处理争议的制度优势。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优势,实行案件分类处理,快速处理争议,提高仲裁办案效率。特别是要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实现裁审案件的分流、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仲裁庭裁决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时,其中相关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并告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先行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探索建立仲裁派出庭和巡回仲裁庭制度。对比较偏远或用人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派出庭,并配备业务较强的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派出庭的指导力度,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尽快结案,方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一些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巡回仲裁庭方式,把开庭地点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等接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方,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宣传普及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
(六)加大“阳光仲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加仲裁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要扩大仲裁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有关法院、律师查询案件的制度。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进行调查。
(七)建立争议“3+1”调解处理机制。建立“收案先调解、立案再调解、庭审三调解、调解不成再裁决”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3+1”机制,做到将调解贯穿案件处理全过程,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通过咨询、仲裁建议书、电话、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案件在仲裁程序终局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对集体案件中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在审理终结后依法做出裁决。
(八)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金额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实行当庭裁决。对其他的案件一般保证在法律规定的45日时限内结案,确需中止、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将相关仲裁文书送达当事人。
(九)规范仲裁文书制作和仲裁后延伸服务。仲裁文书格式要符合我区《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制作的意见》的要求,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每一个仲裁请求、每一个有关仲裁请求的争议焦点,均要依据已认定的事实及法律规范表明结论性意见,分清责任。要注重仲裁结案后的延伸服务,对当事人在裁决后要求解释的,应当实行裁决释明,减少当事人因误解及情绪化将争议诉至法院的数量,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十)执行仲裁程序绿色通道制度。执行我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6号),对涉及农民工、未成年工、伤残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争取在当日立案,尽快结案。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应在庭审前对其进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指导。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调解仲裁机构要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调解仲裁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在调解仲裁队伍中树立为民服务的良好风尚。要研究制定公共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严明奖惩。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调解仲裁工作全面开展,实现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工作目标。要注意研究探索调解仲裁公共服务有效形式,注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氛围,提升公共服务工作实效,推动我区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