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
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
桂人社发〔2017〕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发挥法律援助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告知和指引劳动者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按依法、便民原则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劳动者对下列需要代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三)请求给予劳动报酬的;
(四)因工伤事故造成损害,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
劳动者经济困难的界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执行。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将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信息对外公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调解、立案和仲裁过程中,如发现劳动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提供基本的法律援助申请咨询和指引,方便劳动者获取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和指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及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和宣传资料。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五、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或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查阅与援助案件有关的案卷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免费提供查阅和复印材料等便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劳动者和法律援助人员。
七、有条件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接待室(窗口)共同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到工作站值班,协助工作站开展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为:
(一)接收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材料;
(二)将劳动者申请材料转送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三)解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法律咨询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四)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
八、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分别做好记录和登记台账,准确统计获得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当事人的数据。
九、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总结成功做法,分析解决问题,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原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96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