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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 发布时间:2017-06-28 17:4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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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定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28日在全区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三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四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七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八是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九是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其中,重点检查第一至第五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

(二)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题宣传活动。

(三)协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多次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做到一个不漏。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果。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充分运用省级联动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下发劳动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等手段,加强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认真查找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有关意见建议,将专项检查情况(含电子版)于8月2日前报送我厅劳动监察局。

(二)我厅将于7月中下旬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市做好准备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于6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劳动监察局。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及相关汇总表格电子版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www.gxhrss.gov.cn)下载。

联系人:陆杭  钟枫

电  话:0771-5878358、5880192  传真:0771-5890872

    邮  箱:gxjc51@163.com

地  址:南宁市葛村路5号   邮编:530022

附件:

1.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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