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社会保险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解读(二)
8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多少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区规定涉案金额多少元应当移送案发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进行查处?
答:(1)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我区规定涉案金额3000元及以上应当移送案发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进行查处。
84.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现有哪些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及其上级相应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答:(1)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2)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3)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的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命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6)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