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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 发布时间:2014-07-24 11: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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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政策解读

 

    7月24,自治区人社厅在南宁召开二季度广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新闻通报会。会上,我厅组织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诸多改革亮点。

一、       公开招聘

《条例》 第三章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制于2003年全面推行,标志着我国正式打破了事业单位的干部终身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我区早在20061月起,已开始实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凡进必考”的制度。《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这项工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从而有效杜绝事业单位违规招聘。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了事业单位招聘中所谓的萝卜招聘内部招聘,引起广泛关注,受到强烈谴责。对此,我区人社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切实发挥好督导员、裁判员的作用,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规操作、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规范聘用合同

《条例》第四章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003年开始,我国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业单位原有的用人机制,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条例》的施行,把这一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国家在编制、经费、工资等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事业单位的意志,也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但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无固定期限的;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主要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订立比较长期的合同有利于建立比较稳定的人才队伍,保持科学研究、公益服务等事业的延续性。

三、参加社会保险

《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再次从法律层面发出信号。不少媒体解读的“《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开始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这一说法欠妥。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改革尚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广西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基础准备工作,等国家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后,再制定我区具体的实施方案。

四、工资收入

《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始于2006年,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三部分构成。《条例》是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广西对事业单位各级绩效工资制定了水平控制指导线,事业单位工资与机关单位类似,只是分配上更为灵活,更有激励性。

五、《条例》实施的意义

《条例》的实施影响甚广。目前,全国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153万人,其中广西有事业单位3.38万家,从业人员91.25万人(全区公务员约20万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过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单位公务员统称为“干部”,管理上区别不大。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公务员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也于2006年废止,直到2012年才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长长的“空档期”,事业单位依据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条例》从2002年酝酿到2014年正式实施,历时12年,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条例》实施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从此终结,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了法治化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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