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施行关键是深刻领会与准确把握
来源:求是 尹蔚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于法有据的重要标志,将对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深刻领会
长期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实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分类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参照党政机关进行。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用人机制僵化等问题日益凸显。针对这一问题,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开始探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逐步推进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初步建立了以人员聘用制度为主要特征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现在国家颁布实施的《条例》,既是对以往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全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条例》贯彻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方针,明确要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当前,要实施好《条例》,根本的是要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
体现事业单位特点,依法规范管理。事业单位是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履行的是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既不同于公务员,也不同于企业职工,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职人员。从上述特征出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对于政府,需要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和建设高素质事业发展队伍,明确了政府依法规范管理、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用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3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突出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约束和权益保障,充分体现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立法宗旨。
确立基本用人制度,转换用人机制。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聘用制度是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的更为灵活的用人制度。《条例》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灵活管用”用人制度的精神,将聘用制度确立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为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为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奠定了法规基础。
明确主体平等地位,依法建立人事关系。这次改革一个最大的变化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单位与工作人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按照《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享有实施具体人事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与应聘职位相应的待遇。这为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
着眼深化改革,构建制度框架。目前我国有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工作人员,分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行业差异明显,人员构成多样。《条例》根据上述特点,对各类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人事管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在于对管理的主要环节加以规范,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同时,考虑到深化行业体制和养老保险、收入分配等重点领域改革的需要,《条例》对有关管理制度只是作了原则规定,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为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
准确把握
《条例》共10章44条,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对于《条例》的主要内容,要在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着重把握3个具有方向性、创新性、基础性的规定。
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具体管理制度。自2002年以来,通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全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推行了聘用制度,90%以上的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目前,我国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已经具备了广泛的实践基础,基本上形成了单位按合同用人、个人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格局,初步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但也要看到,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未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不能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贯彻实施《条例》,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死角”。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加快分业分类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在人员岗位聘用、待遇、考核、奖惩、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发挥聘用合同的基础作用。
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础和依据,其主要内涵是因事设岗、人岗相适、以岗定规、岗变薪变。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提高效率,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其他主要环节特别是人员聘用、收入分配两项主要制度提供依据。自2006年推行岗位管理制度以来,全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率已超过90%。实践表明,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强了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意识,拓展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初步实现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目前,岗位管理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表现为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岗位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充分发挥。贯彻实施《条例》,要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快建立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职员制度,拓展基层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围绕进一步发挥岗位管理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健全竞聘上岗、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
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进人的主要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广泛支持。公开招聘的生命力在于,坚持机会公平、规则公正、过程公开,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和范围,为各类人才平等进入事业单位开辟通道,有利于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2006年以来,全国已有3000多万人次参加公开招聘,实际聘用人数达到360多万人,一批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进来,成为事业单位的骨干和中坚。公开招聘已成为一项得民心的“阳光工程”。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公开招聘还是一项新制度,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还不完善,存在着组织实施不规范、招聘模式单一等突出问题。贯彻实施《条例》,一方面要加大公开招聘制度的推行力度,严格规范招聘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
除以上3项基本制度外,《条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其他环节也作出了规定,包括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员退休、人事争议处理等,形成了完整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框架和体系。贯彻落实《条例》,要全面推行各项管理制度落地生根,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使《条例》真正成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重在实施
《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总章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抓好《条例》贯彻实施,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当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实施《条例》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勇于担当、埋头苦干、锐意进取,不断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加快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是当前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要抓紧研究制定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申诉、交流、退休、人事监管等单项配套规章,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各地各部门也要启动清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现行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与《条例》不一致或相抵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要注意把握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衔接,实现平稳过渡。要组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妥善处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条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十分关心,社会高度关注。最近,社会上出现了对《条例》某些内容的误读误传,主要集中在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上。《条例》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只作了原则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这和《条例》实施工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所以,《条例》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消除误解,防止恶意炒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推进各项相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活动,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工作骨干的学习培训,既要使从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同志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也要让广大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熟知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与机构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制度以及行业体制改革的配套衔接,务求各项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此文原载《求是》2014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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