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20160272 号提案的答复(摘录)
一、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本情况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一个影响面广泛的社会问题,是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2008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积极探索改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有关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后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8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印发全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