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8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94号
潘秋琳等代表:
您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将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化解个人难以抵御门诊费用风险,目的是兼顾所有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的需求,以扩大制度的受益面。而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不具有共济性。因此,将个人账户内置于基本医疗保险之中的做法不适合社会保险发展的趋势与规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主要考虑为:一是建立个人账户,严重削弱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损害了整个医保制度的保障能力。因为不论健康或患病,把钱分给每个人没有体现医疗保险多数人帮助少数人、有病才治疗、无病不治疗的共济性属性,将基金划入个人账户就会失去保险作用。二是建立个人账户,居高不下的积累基金事实上在大幅贬值,大多数健康人群将有大量结余并归个人所有,造成基金大量滚存结余假象但无法统筹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大量结余就是前车之鉴。三是建立个人账户,信息计算到每个人,具有信息量大、数据复杂,管理成本高的缺点,容易出现问题与错误。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