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委员会一次会议
第20180054号党派提案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18号
九三学社广西区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保障失地农民生活良性发展的建议》提案,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取多种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的建议
本条建议涉及我厅的职能主要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主动作为,开拓创新,不断改革完善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2008年3月,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了初步保障。
2016年8月和2017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对征地社保政策进一步完善与细化,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参保人员在相同政策平台享受相应待遇。二是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认定上,取消“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条件限定,把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都纳入保障对象范围。改变了过去人均剩余耕地面积高于0.3亩时,征地项目不需列支社会保障费用的现象,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三是提高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每次征地的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人均被征地亩数。将养老保险补贴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四是建立了“先保后供”的补贴资金筹集制度,用地单位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确保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五是取消了个人、集体、政府按比例共同出资参保的规定,减少了个人和集体的缴费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宣传,确保新政策宣传到村到屯,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缴费,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同时,我们将加强与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配合,建立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协同推动新政策在全区各地及时落地生效。
二、关于“着力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的建议
我厅在着力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方面:一是出台相关政策。2018年2月28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通过项目制方式为失地农民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家政、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等职业(工种)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我厅将督促指导各市规范家政、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等的技能培训,促进失地农民等重点群体就业。二是狠抓职业介绍。通过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广泛收集用工信息,根据失地农民工的需求进行推荐就业,组织失地农民专项公共就业服务,送岗位、送政策到被征地农民手中。三是搞好创业带动就业。对失地农民有创业意愿的,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四是发展就业扶贫车间,就近就地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三、关于“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建议
我厅在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方面:一是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引导失地农民工入园创业就业。2015-2017年,全区共扶持建设38个农民工创业园,累计投入补助资金1.9亿元。为失地农民工提供了实现创业梦想的舞台,也为失地农民工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已有入驻企业678家,其中农民工创办的企业455家,吸纳农民工2.1万人,其中贫困劳动力3748人。二是积极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失地农民工创业就业。2015年6月,广西率先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把失地农民工和农民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有力促进了失地农民工就业创业。截至2017年末,累计发放贷款18.6亿元,有效帮助3.6万人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难题。
下一步,我厅将创新对农民工创业的扶持方式,近期内制订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重点贫困地区启动实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林场等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感谢您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