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47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17号
陈树等代表:
您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改进完善退休职工医保续保制度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我区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明确,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现我厅正在完善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后的政策将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次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项政策计划年内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制度惠及每一个城乡居民,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