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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4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6-04 10:5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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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234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42

 

蒋靖生等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改进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主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我厅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并从201771日起,广西全区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就医看病享受零差别待遇。目前,已有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等29种疾病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关于门诊慢性病患者定点医疗和带药量问题的建议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我厅于2017年出台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725号)。该办法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服务点和带药量等问题,其中第十条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区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第十一条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84月出台了《关于扩大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的通知》(桂社保发〔20187号),明确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最多可选择3家具备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医师按照临床治疗需要及处方管理规定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处方的基础上,根据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结算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可提供不超过1个月取药量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结算服务,有效解决了参保慢性病人的医疗需求。

二、关于允许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齐常见门诊特殊慢性病药物的建议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配备使用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比要求是7:3),允许从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广西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外的并在广西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药品用作本机构的补充药品配备使用,并形成本单位的《补充药品目录》,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总数的20%,采购金额比例不得超过本机构全年采购药品总金额的20%。因此,从政策层面,已允许并支持乡镇卫生院药品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基础上,要配齐门诊特殊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药物。

三、关于门诊特殊慢性病常用药不列入药占比或另行考核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均求,力争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药占比将是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考核指标之一。

今后,我们将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服务需求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提高患者就医体验获得感;积极探索慢性病长处方,鼓励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逐步配齐常见门诊特殊慢性病药物,让患者在家门口看病,就近取药。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指导、督查,听取和收集基层群众改进意见,让政策更惠民、暖民、便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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