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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0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6-05 11:18: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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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306号建议的答复

桂人社复字〔2018144

 

朱江风等代表:

您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议区社保厅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规程暂行》涉及内容,解决农村特殊门诊慢病看病难,看病贵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牵头办理,经研究,我厅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慢性病定点治疗机构建议的意见

一直以来,我厅都非常关心关注慢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目前,已有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等29种疾病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我厅于2017年出台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725号),该办法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服务点和带药量等问题,其中第十条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区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根据桂人社发〔201725号精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84月出台了《关于扩大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的通知》(桂社保发〔20187号),明确“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最多可选择3家具备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有效解决了参保慢性病人的医疗需求。

二、关于降低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定点诊疗机构准入标准建议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故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应当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条件医疗机构(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设置有精神病诊疗科目的其他医疗机构)中进行。

三、关于修订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建议的意见

根据《诊断学》(第八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的相关要求,基于个体差异性、疾病临床表现多样性,以及临床诊断复杂性等原因,每一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的制定均有其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诊断标准的修订较为系统、复杂。因此,目前不建议修订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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