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以来,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精神和工作要求。2013年人社部印发《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以来,广西至今尚未出台相应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急需出台相应制度,加强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二、《基地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二)《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
(三)《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
(四)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3〕2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基地概念和建设原则
1.继续教育基地。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区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服务平台。
2.基地建设原则:重点建设、示范引领、资源共享、全面服务
(二)各级职责
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全区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继续教育基地交流,指导检查全区继续教育基地;负责自治区本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3.基地建设单位职责。获准建设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基地设立条件和程序
1.基地设立条件。满足培训需要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职管理队伍,建设单位能为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教学设备,自治区级基地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员。
2.基地申报对象。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符合继续教育基地基本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
3.基地申报程序。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公布,并颁发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四)基地运行
1.基地权利。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区域、领域和行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方、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2.基地义务: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应向各地、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倾斜。自治区级基地同时承担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五)管理监督
1.建立备案制度。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年度计划,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经基地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经审核同意并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不得以继续教育基地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2.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分为自查和抽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批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
3.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抽查不合格的,督促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批准设立的部门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六)基地保障
1.经费保障。协调自治区财政按规定为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专项经费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专家授课、师资培训、教材课件开发、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工作。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2.项目支持。优先支持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3. 费用收取。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