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以来,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精神和工作要求。同时,广西当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存在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不够科学规范,学时不统一、激励约束不强等现象,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健全政策体系。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二)《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
(三)《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
(四)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3〕2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各级职责
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负责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2.市(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3.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4.用人单位职责。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责任。
(二)明确学习科目、内容发布和学时要求
1.学习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2.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3.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4. 公需科目发布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和发布学习指南,依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
5.专业科目发布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发布本专业、本领域、本系统学习指南,由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具体实施。
6.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实行学分考核制度的行业,学分换算成学时后,标准低于90学时的,应达到90学时。
(三)明确权利和义务
1.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的权利和提供保障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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