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信访工作政策解读(二)
212.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
答:(1)依法处理。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指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处理信访事项。
(2)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是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是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书面答复信访人。无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支持还是不支持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都要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
213.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14.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1)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15.如何理解“上一级行政机关”?
答:《信访条例》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
例如:原办理机关为南宁市人社局,则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南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社厅。
问:信访工作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答:(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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