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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信访工作政策解读(一)

  • 发布时间:2016-08-18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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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信访工作政策解读(一)

 

209.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正在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

3)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5)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

6)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10.哪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答: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1)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2)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211.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继续信访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过复核的信访事项,是受理办理程序的终结。信访程序终结后,信访人继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此种行为已不是“有效信访”,不再受《信访条例》的保护,有关机关或单位可不予受理,但原处理机关或单位应承担疏导教育和稳定的责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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