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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7〕2号)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01-26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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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72号)的政策解读

 

问:政策出台有何依据及目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以及《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等文件的要求,自治区本级对如何执行好以上文件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8号)。2016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落实降成本41条措施工作会议,对照会议要求,需要对桂人社发〔2016〕48号文件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执行时间进行补充完善。

问:文件的适用范围是?

答:文件适用于自治区本级,主要是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中区直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问:文件的适用时间是?

答: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问:降低费率的幅度是多少?

答: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规定的0.4%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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