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7〕26 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6年7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为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准确计算过渡期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出台了此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二项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通知》规定: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适用此办法,但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是计发办法。以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前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基础,加上职务晋升后考虑增长率因素计算的待遇差,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对于职务变动2次及以上的,按最后一次职务晋升时间计算考虑增长率因素的待遇差。
三、案例分析
某同志2014年10月由正科晋升为副处,2016年10月退休,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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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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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级别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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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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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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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退休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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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3号增加的
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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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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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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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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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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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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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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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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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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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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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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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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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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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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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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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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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4年9月该同志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A'=该同志晋升后职务工资+同类人员对应级别工资
B=2014年9月该同志职务职级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B'=该同志晋升后职务职级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和2014年9月该同志职务职级对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和该同志晋升后职务职级对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该同志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的比例
Gn-1=国家统一公布的工资增长率
Q=(A×M+B+C) ×(1+ Gn-1)
H=[(A'×M+B'+C')-(A×M+B+C)] ×(1+ Gn-1)
老办法退休待遇=Q+H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