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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03-30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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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政策解读

 

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是哪些?

答:广西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严禁各地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地方《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支付时,分甲、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

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是哪些?

答:广西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有关规定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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